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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提请审批〈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上吾山(黄堂下)地块控规维护〉的请示》(南自然资〔2023〕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上吾山(黄堂下)地块控规维护》经过专家及部门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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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提请审批〈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尤坑路5号地块控规维护〉的请示》(南自然资〔2023〕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尤坑路5号地块控规维护》经过专家及部门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编制程序合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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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提请审批〈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天祥南路沿线地块控规维护〉的请示》(南自然资〔2023〕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天祥南路沿线地块控规维护》经过专家及部门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编制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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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2006〕综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市区和延平区城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标准的通知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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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局部修改延平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延政文〔2016〕1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拟定的太平镇、来舟镇、西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你区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以上乡(镇)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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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的请示》(南规综〔2018〕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平市中心城市(延平区)规划区内村民建房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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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延平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对延平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意见南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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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要求审批的请示》(南规〔2015〕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平中心城市(延平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4-2030)》(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作为指导南平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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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南平市中心城市(延平区)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请示》(南规综〔2015〕1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南平市中心城市(延平区)景观风貌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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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现将南平港延平新城港区建设项目的征迁任务下达给你区,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任务。附件:1、南平港延平新城港区征迁任务一览表2、南平港延平新城港区用地红线图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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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对南平市延平区“9·11”电梯曳引机支撑槽钢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质监特〔2014〕15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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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南平市延平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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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延平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暨2012年度教育工作市级核查反馈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对延平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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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 你区《316国道延平新城段改造及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充货币兑付补偿方案》(延政文〔2015〕16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区提出的316国道延平新城段改造及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充货币兑付补偿方案。请你区和相关部门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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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根据南平市延平新城总体规划,现将延平新城2015年建设重点项目的征迁任务下达给你区,请在落实好已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做好今年的重点项目征迁工作,确保完成任务。附件:1.延平新城2015年重点项目征迁计划一览表附件1.xl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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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南三龙铁路(延平段)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请示》(延政文〔2014〕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区提出的南三龙铁路(延平段)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请抓紧组织实施。拆迁项目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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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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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基准地价修订更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58号)的要求,对延平城区及乡镇土地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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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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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基准地价修订更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58号)的要求,对延平城区及乡镇土地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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